來源:齊魯網
2021-03-25 17:02:03
3月25日,進一步深化體育改革,充分發揮全運會的多元功能和綜合價值,為健康中國和體育強國建設做出新貢獻,國家體育總局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運動會群眾賽事活動規程總則》。
具體內容如下:
一、項目
項目分為比賽類和展演類,其中比賽類15個大項、142個小項,展演類4個大項、43個小項,共19個大項,185個小項。
比賽類大項:乒乓球、羽毛球、網球、足球、籃球、氣排球、毽球、輪滑、龍舟、地擲球、圍棋、象棋、國際象棋、橋牌、中國式摔跤。
展演類大項:廣場舞、廣播體操、健身氣功、太極拳。
各項目小項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運動會群眾賽事活動項目設置》。
二、日期和地點
比賽項目預決賽於2021年4月至9月在陝西及其他省(區、市)舉辦,展演項目采用線上方式舉辦,具體要求在各單項規程中明確。
三、參加辦法
(一)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業體協為單位報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參加辦法在各單項規程中明確。
(二)足球、籃球、氣排球、龍舟等集體項目及展演項目,以縣、區或縣處級以下的街道、鄉鎮、企事業單位為單位組隊參賽。
(三)線下比賽各項目決賽運動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2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各運動員(隊)須按各單項競賽規程的規定交納夥食費。運動員(隊)正式報到至離會期間,組委會統一安排正式在編人員的食宿和必要的市內交通,其它時間發生的上述費用由運動員(隊)自理。
參賽辦法具體要求在各單項規程中明確。
四、運動員資格與審查
(一)運動員資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
3.運動員須年滿25周歲(1996年5月1日前出生)。各項目根據本項目對運動員體能等因素的要求,出於安全考慮設置參賽年齡上限。
4.專業運動員(包括退役運動員,老將組除外)不得參加本人專業項目以及類似項目的比賽,具體要求在各單項規程中明確。
5.運動員代表本人戶籍所在地、長期居住地或就職單位(落戶、就職1年以上)參加第十四屆全運會群眾賽事活動。長期居住地以本人居住證或社保繳納記錄(滿1年)為依據,就職單位以勞動合同、收入及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為依據,具體要求在各單項規程中明確。
(二)資格審查
1.一名運動員必須以同一身份報名,代表同一組別參賽,禁止跨組別參賽。
2.各單項競委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運動員參賽資格進行審查,通過網絡公示接受各參賽單位和社會監督。各參賽單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舉報等形式,對運動員參賽資格進行審核與監督。
3.運動員在參賽資格上經查證屬實有違反規定的,個人項目取消本人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取消全隊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此外,還將根據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進行處罰。
4.運動員(隊)被取消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的,已完成的比賽結果不再改變,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遞補。
五、競賽辦法
(一)體育總局審定並公布各項目競賽規程。
(二)比賽執行由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審定的競賽規則。
(三)按照競賽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或錄取名額確定參加賽事運動員(隊)資格,參賽隊伍數量不足錄取名額的,按照實際參賽隊伍數量錄取。
(四)在決賽中,除部分項目按照規則或慣例比賽名次可以並列外,其它項目須排出單項名次,不得並列。
(五)陝西省可有一隊(或一名(對)運動員)直接參加決賽。易地舉辦決賽的項目,承辦決賽的省(區、市)可有一隊(或一名(對)運動員)直接參加所承辦項目的決賽。
(六)為增進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群眾體育交流,根據項目情況,安排一定名額由港澳台項目協會組織參賽或運動員代表個人直通決賽,具體要求在各單項規程中明確。
六、獎勵
(一)比賽類項目:錄取前八名,頒發獲獎證書,同時對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牌。參賽隊數量不足獎勵名額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量獎勵。
(二)展演類項目:以“等次”的方式獎勵,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4名,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
(三)評選第十四屆全運會群眾賽事活動優秀組織獎,頒發牌匾。
(四)對所有參加決賽的運動員頒發參賽證書。
七、技術官員
(一)各項目的裁判員、技術代表和工作人員由各單項競委會組織。
(二)各項目技術官員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4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因賽前準備工作需要提前報到的人員,須報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
(三)技術官員正式報到至離會期間,組委會將負擔其食宿、差旅、市內交通、工作補貼等相關費用。
八、興奮劑和性別檢查
興奮劑檢查和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性別按照報名提供的證件性別一欄進行檢查。
九、疫情防控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堅持“誰主辦、誰負責”。根據舉辦地實際和疫情防控級別及防控工作具體要求,結合項目特點科學研判疫情防控風險,分級精準防控。具體疫情防控方案由單項規程確定。
十、本規程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來源:國家體育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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